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,加强和改进学校外国留学生教育、管理、服务工作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
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全校外国留学生发展规划、管理制度、培养培训方案的拟定调整及监督实施;负责外国留学生招生录取,及协调教学单位与相关职能部门工作;负责外国留学生的境外联系、办理签证、居留许可、信息填报等其他各项涉外事务等。
二、教务处
教务处负责审定外国留学生的培养、培训方案,审定教学计划、课程设置;办理外国留学生学分转换、结业证书等相关工作;审定任课教师。
三、教学单位
接收外国留学生学习的教学单位是外国留学生教学、管理、服务工作的主体,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拟订有关外国留学生培养、培训的方案,负责拟订本单位外国留学生的教学计划、课程设置;负责外国留学生教学工作。
落实外国留学生班主任管理制度。班主任负责开展本班级外国留学生的教育、管理、服务工作;落实外国留学生导师制,为外国留学生指定导师,进行学业、德业指导。
四、后勤管理处
后勤管理处负责外国留学生公寓的住宿设施维修、医疗卫生及饮食服务等后勤保障工作。
五、保卫处
保卫处负责外国留学生到校后在辖区派出所的住宿登记报备,负责留学生公寓安全保卫、出入登记管理等工作,会同后勤管理处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外国留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、治安、纪律等进行监督检查。
六、附则
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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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5月